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张晓明 通讯员林阿敏)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有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民警执法时无理取闹对民警恶言相向,阻碍执法,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昨日,泉州高速交警支队通报了两起典型案例。
4月6日11时47分,支队指挥中心接一男子报警称,其驾驶车辆在沙厦高速泉州安溪县境内清水岩路段行驶时被一辆黑色小车故意别车。接警员在询问详细信息过程中,报警人突然无端辱骂接警员,此后4月6日至4月11日期间,该报警人先后使用3个手机号拨打10通电话辱骂接警员,此行为严重扰乱接警秩序并占用社会公共资源。
事发后,泉州高速交警支队立即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向安溪县公安局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据查,汪某恶意辱骂公安机关接警员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安溪县公安局依法对汪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
5月2日,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在安溪高速出口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1时39分许,执勤民警对途经安溪收费站出口的一辆小型轿车进行例行检查时,驾驶员突然猛踩油门,撞开现场布控锥桶,逃离查处现场。事发后,泉州高速交警立即对该车追踪研判,迅速锁定嫌疑人车主黄某,并在第一时间将其查获,移送至安溪县公安局进一步侦办。据查,黄某拒不配合公安民警正常执法、冲关逃离执法现场已构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安溪县公安局依法对黄某妨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3日。
警方提醒: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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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