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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5日

液化气供应站违规供气被罚

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王金植 通讯员吴建南)为进一步规范瓶装燃气企业配送工作,强化燃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燃气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预防燃气事故发生,日前,丰泽区城管局通报3起违反瓶装燃气配送规定的典型案例。

5月7日,丰泽区城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丰泽区某液化气供应站未履行好燃气用户安全管理责任,违规向500平方米以下中小餐饮场所供应YSP118(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在安全隐患。

5月8日,丰泽区城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丰泽某液化气供应站未履行好燃气用户安全管理责任,违规向燃气用户丰泽区某饮食店供应YSP118(50kg)液化石油气“液相”钢瓶,存在安全隐患。

5月15日,丰泽区城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丰泽区某液化气供应站违规向同时储存、使用醇基燃料、木炭等多种燃料的餐饮场所丰泽区某餐饮店供应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在安全隐患。

丰泽区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说,上述三起案例中的行为都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上述三个供应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各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燃气气瓶充装燃气;(二)用燃气槽车直接向燃气气瓶充装燃气或者进行简易充装;(三)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燃气;(四)充装后的燃气重量超出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值;(五)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六)向卡式炉燃气罐重复灌装和充装燃气;(七)擅自充装或者流动使用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气瓶;(八)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规定:规范瓶装燃气企业配送工作,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全面禁止向餐饮场所配送“气液两相”和“液相”瓶;禁止向500平方米以下中小餐饮场所和500平方米以上但不具备设置规范瓶组间的餐饮场所配送50kg 液化气钢瓶;禁止向存在“双气源”“双火源”的餐饮场所配送液化石油气;禁止向使用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的餐饮场所配送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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