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开门、下车,这几个看似简单的动作,稍有不慎便可能酿成事故。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不仅给司机提了个醒,对车上人员也是一个镜鉴。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庄英材
案情: “开门杀”致人摔伤 伤者起诉索赔
2022年12月16日下午5时许,阿萱(化名)驾驶着三轮电动车行驶至石狮市南环路B049号路灯杆处时,遭遇飞来横祸。
原来,那天小梅开着登记在小潘名下的小轿车,行驶至石狮市南环路时,车尾被其他车辆碰撞发生车损交通事故。这时,坐在副驾驶的小王推开车门准备下车查看情况,不料车门刚打开便与同侧同向直行的阿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阿萱猝不及防,跌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事后,经司法鉴定,阿萱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小梅和阿萱无责任。2023年9月,阿萱作为原告,向石狮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小梅、小潘共同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29万余元,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
保险: 司机既然无责任 公司就不应赔偿
面对这起索赔官司,各个被告有自己的看法。
小王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投保期间,相关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小梅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临停在道路中,指使她开门下车查看车辆情况,致使从后方无证驾驶、未减速驾驶而来的阿萱受伤,小梅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阿萱部分赔偿计算标准过高,应依法调整。
小梅则认为,此案属于二次交通事故,在这之前已经发生了一起车祸,当时正在等红绿灯,第一起车祸发生时他不方便下车查看,他当时看后面撞车的摩托车想要逃逸,就让坐在副驾驶的小王下车查看,没有尽到提醒义务,自己还是有责任的。
小潘未作答辩。
保险公司则辩称,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既然此次交通事故小梅无责任,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依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此外,保险公司还认为,该案中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小梅无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依法依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结果: 司机构成共同侵权 保险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出院医嘱及鉴定意见等,阿萱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1.69万元。
关于各被告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乘客致损并非交强险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14.84万元,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不足部分,计为6.85万元
小梅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小王开车门时未尽到注意提醒义务,与小王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应对阿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案涉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应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阿萱6.85万元。扣除小王先前垫付的2200元,保险公司还应赔偿阿萱各项损失合计21.47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