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张小玲)家住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的黄女士今年76岁,有四个女儿、五个外孙,名下有一套安置房店面,目前她考虑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售卖给其中一个外孙。为了避免日后子孙有纠纷,也想让自己更有赡养保障,她想通过96339咨询,在卖房子的同时,能否与外孙签订赡养方面的合同,约定对方要承担起赡养责任。据此,记者采访了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伟福。
武律师表示,黄女士的四个女儿对黄女士有赡养义务,与黄女士有无房屋或房屋给不给予她们继承无关,赡养既是义务,也是传统美德。至于房屋出售问题,如果黄女士对该房屋拥有完整的所有权,黄女士作为所有权人就可以与外孙签订房屋出售合同。对于价格优惠而应由外孙承担的赡养或生养死葬问题,可以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并同时设置违反该义务的违约责任。如黄女士在世且外孙违约,则黄女士自己就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外孙承担违约责任。如黄女士去世后、外孙不承担安葬义务,则可能出现因权利主体不存在而无法维权的情况。因该房屋是以优惠价格出售并非绝对无偿给外孙的,且所有权已完成转移登记,故合同届时可能已无法撤销。在此情况下,建议黄女士提前设立财产管理人,用于管理遗产或未来帮其维权。通过财产管理人维权,则可将所得的违约款项视为老人遗产一部分,用于老人安葬或其他开支。违约的金额大约为房屋市场价格与给外孙销售价的差额并加计一定比例的惩罚性违约条款。对于违约所得有剩余的,如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处理,分配给四个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