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7月1日,杭州市政府官网刊发了杭州市发改委关于市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124号提案的答复。此前,有杭州市政协委员在市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试行机动车停放以分钟为单位计费的建议》。杭州市发改委在答复中称,根据杭州城市交通系统化治理十大行动工作部署,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杭州市现行停车收费政策优化路径,学习借鉴其他城市改革经验,为后续停车收费机制改革提供参考。(7月3日 澎湃新闻)
虽然停车收费不可避免运用“计时单位”,以简便直观地计算与收费,但“计时单位”本身有一个“容差性”,类似于“四舍五入”的问题。因此,“计时单位”越长,在实务中就可能出现的“误差”越大,其“精度”失准。如,在一些地方的一些停车场,将1小时作为“计时单位”,容易出现“一分钟”等于“一小时”的费用代价,收费占了大便宜,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停车收费的“计时单位”自然是越小越趋近公平,如杭州市政协委员在提案中提出按分钟计费,容差足够小、精度足够高,而且在智能化管理和电子支付普及程度较高的今天,实施起来并不存在技术的障碍。
不过,停车收费并不只是单纯的消费交易,收费除了占用资源收取成本外,也包含着对停车位资源分配的调节,如普遍采用的分时段阶梯收费机制即是如此。正因如此,停车收费的计时单位也未必是越小越好,这就需要兼顾平衡,既保证收费的公平,也保证收费调节功能合理有效,同样也让算法简便,符合大多数人的习惯。
至于停车收费的“计时单位”怎么样设定才合理,显然需要有一个相对客观的尺度,而不宜放任各地各停车运营企业规定自定,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目前,停车收费的“计时单位”可谓五花八门,有一小时、半小时的,也有15分钟乃至5分钟的,谁合理、谁不合理,难有定论。
对此,更好的做法或许是实行停车收费“计时单位”的标准化,即以法规的形式设定停车收费算法所限定的“计时单位”,作为基本遵循,消弭各方争议。如,以“15分钟”为单位,具有强制性,包括收费规则、收费系统计费算法等,都以其作为基本标准,固化地方以及经营者在实务中的计费裁量权利,同时也赋予其一定的弹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