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陈云青)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药品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件,涉及无证经营、未按规定储存药品、擅自配制化妆品等违法行为,旨在持续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民用药安全。
案例一
无证经营药品被处15万元罚款
2023年12月,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监测中发现,当事人李某通过抖音App发布闽南语短视频销售药品。执法人员先行对抖音视频进行存证并于2023年12月14日到当事人开设的小卖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扣押强力枇杷露等3种次药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店内销售或者送货上门方式销售强力枇杷露等3种次药品,货值金额1495元,违法所得329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2024年3月19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9元、没收强力枇杷露等188盒涉案药品、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未按规定储存药品被责令整改
2023年10月,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西坪镇某卫生所未设置药品存放阴凉区,“头孢拉定胶囊”“克林霉素磷酸酯片”等药品未按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10月24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擅自配制化妆品被处1万元罚款
2024年1月,泉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泉港某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在售的口红、唇膏均无外包装盒、管体无标签标识。经查,当事人不具备化妆品生产资质,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网络平台购进化妆品原材料和制作工具,自行配制口红、唇膏,货值金额4030元,已通过微信售出口红7支、唇膏6支,获利880元。当事人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2024年3月25日,泉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0元、没收擅自配制的口红和唇膏、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被处罚
2023年11月,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青阳某日用品店未取得许可网络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7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被责令整改
2024年4月,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石狮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开展药品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日处方药销售记录,发现该药店于当日上午10:35销售一盒处方药“非布司他片”。该药店提供了电子处方单,执法人员查看对应的网络医院问诊记录,发现问诊时间为10:40。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4月1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规范销售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