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  东南早报  泉州商报  今日台商投资区  旧版入口






2024年07月12日

治理“小过重罚”

□本期主持人:于理

主持人:近日,最高检举行“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如何有效治理“小过重罚”?

本期嘉宾:黄闯贵、张西流、李英锋

正确行使权力

□黄闯贵(教师)

“蔬菜粮油店卖了5斤农残超标的芹菜被罚款6.6万元”“广告中有个‘最’字被罚款20万元”……近期,“小过重罚”现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争议。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加大对“小过重罚”问题的监督,强调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

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和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让执法者在法律框架内,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处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若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尤其是出现“小过重罚”的现象,不仅背离法律的初衷,还会导致公民权利受损。

治理“小过重罚”需强化法治意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其社会影响,避免过度执法,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匹配,实现真正的罪责相当。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小过重罚”的关键。通过完善内部监督体系,提高执法透明度,引入第三方评估和社会监督,可以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同时,建立有效的投诉和救济渠道,保障公民在遇到不合理处罚时有途径寻求法律救济,进一步增强法治的公信力。

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执法者的职业素养。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公正意识和服务意识,使其在面对复杂多变的执法环境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界限,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因个人偏见或误解而导致不当执法。

推动立法完善,细化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标准。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行使,可以为执法者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减少因法律条文模糊而导致执法偏差。

遏制“罚没经济”

□张西流(公务员)

近年来,“小过重罚”屡有报道,也多次引发争议。这类案件的共性往往涉案金额少,涉案人大多属于无心之失,但收到的罚单却数字惊人。

由此,不得不提及执法部门大兴“罚没经济”的问题:在一些情况下,个别地方的个别行政执法部门,过度依赖于罚款和没收所得来填充公共财政,这就形成了一种所谓的“罚没经济”。

治理“小过重罚”,关键是遏制“罚没经济”。当行政执法等于行政处罚,这种只顾及部门利益、无视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执法手段就会层出不穷。以罚代法,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也违背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损毁了政府自身形象,政府也将因此而失信于民。

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应反躬自省,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从制度上肃本清源,这才是“小过重罚”的治本之策。

依靠法律标尺

□李英锋(公职律师)

在向“小过重罚”说“不”的同时,我们也应看见执法人员的无奈。其实,在“小过重罚”案件中,有的罚款额度虽然看起来较高,却是正常情况下自由裁量范围内的最低尺度,也即执法人员已经作了“从轻处罚”。比如,根据《广告法》,使用顶级用语的处罚起点就是二十万元。

自由裁量的上下幅度具有一定的刚性,向下突破自由裁量的下限只能依托《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情形之一。如果执法人员作出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理由不充分,裁量不准确,会产生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风险。而把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裁量权都交给执法人员,也可能引发随意执法、执法不公、执法徇私、包庇纵容、办人情案或关系案等问题。

让小摊小贩、小微企业远离“高额罚款”,矫正“小过重罚”现象,固然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培训,规范执法裁量行为,但更需要刻度精细的法律标尺。立法部门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有必要针对“小过重罚”等问题,通过修改法律或出台实施细则、法律解释等方式,对相关执法领域的处罚尺度进行合理审视和评估。该调整上下限的要适度调整,让执法人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小过小罚”“小过不罚”等“过罚相当”的决定。

--> 2024-07-12 □本期主持人:于理 1 1 泉州晚报 content_90424.html 1 治理“小过重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