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林书修)去年5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化工公司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该仓库涉嫌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纸箱装处理剂60箱、胶桶装处理剂1836桶、铁桶装处理剂30桶、胶桶装照射剂349桶、铁桶装PU胶1879桶。经检测,该仓库所储存的物品处理剂、照射剂、PU胶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均属于易燃液体,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但该公司仓库为普通仓库,且存在未设置消火栓系统、电气设备未采用防爆型等事故隐患。同时,该公司也未取得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经调查认定,该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现场发现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查封扣押。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认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孟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孟某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