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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3日

我省八部门出台细则

规范化工园区建设标准

近日,省工信厅等八部门印发《福建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有6章39条,包括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标准、化工园区认定程序、化工园区管理等部分,旨在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工作,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 □融媒体记者 陈云青

选址布局应严守安全底线

《细则》所称的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化工园区应规范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满足安全风险基准要求。应设置职责明确、权责相宜的管理机构,具备质量、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应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设置“一园多区”的,各片区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细则》对化工园区规定了建设和认定标准。如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严守安全底线、坚持生态优先,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家、省、市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应有明确的四至范围,用地布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新设化工园区(独立片区)应尽可能选址在公路(园区道路除外)同一侧,化工园区危险物品场所、设施与公路距离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

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园区边界外设置环保隔离带或环境防护区的,该范围内不得有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化工园区应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园区内不应有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和劳动密集型非化工企业。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要求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日常演练,具备相关的应急处置能力,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应急救援专家库、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并根据本园区安全风险类型,配套建设医疗急救场所和气防站。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包括事故应急池、管路等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收集、暂存和处理。

未通过认定的园区将关闭

根据《细则》,化工园区将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园区管理的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园区的安全、环保以及规范提升等工作,化工园区认定不涉及园区管理部门的职责调整。

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由所在设区市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提升,整改完成的,按程序重新申请认定;重新申请认定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所在设区市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并妥善做好园区内企业监管及处置工作。

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未通过认定及未申请认定、取消认定资格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对相关园区内的化工企业,所在地政府应积极引导其搬迁至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

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自评和复核。复核程序和内容参照认定程序和标准,重点审核安全、环保、消防等基础设施运行及相关规划执行情况,包括是否与园区发展相匹配,是否存在失效设施等情况。

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设区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园区现状条件重新评估: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和地质条件发生不利变化;产业规划发生重大调整;园区周边情况发生明显不利变化或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防火间距发生明显不利变化;其他可能涉及园区安全、环保重大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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