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凉菜厨师,小刘的日常工作只是凉拌黄瓜、水煮毛豆。可没想到,离职后从事同样工作,却被之前的企业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这笔钱,小刘应该支付吗?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餐饮公司诉讼请求。虽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小刘仅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制作,并不会接触和掌握公司商业秘密,餐饮公司与小刘签订的竞业限制应属无效。(7月25日《人民日报》)
小刘在入职时与该餐饮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小刘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牵涉在任何方面与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仅仅从合同的约束来看,似乎“老东家”的索赔有点道理。
什么是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小刘仅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制作,掌握的“这点技术”既不属于商业秘密,也不属于核心技术,更不涉及“老东家”的“秘制配方”,压根就不会给“老东家”造成任何损失和伤害。凉拌黄瓜、水煮毛豆技术含量不高,普通老百姓都能手到擒来,说白了这只是个出力的活。因此,如此滥用“竞业限制”要不得。
随着商业竞争的加剧,竞业限制逐渐成为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然而,当这种限制被滥用时,它不仅可能对员工造成不公,还可能成为阻碍就业的障碍。这一判决是对竞业限制被滥用现象的有力回击。
竞业限制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利益,而不该成为阻碍员工就业的枷锁。对于小刘的案例,我们应该反思竞业限制在实践中的问题,是时候从法律层面给被滥用的“竞业限制”立个规矩了,必须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以及哪些员工可能接触到这些秘密,哪些情况才能使用“竞业限制”。“竞业限制”不应该成为就业障碍。只有公平、合理的竞业限制制度,才能实现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和谐共处,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更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