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黄文珍)日前,省工信厅等四部门下发《关于做好2024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申请进入《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第二,企业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名单的,可于每月1—10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9月起每月1—10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
《通知》指出,企业在申报期内申报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根据申报系统相关提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即可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