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五十六条的规定,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谢丽华同志辞去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其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2024年7月31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五十六条的规定,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谢丽华同志辞去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其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