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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9日

雇人非法采矿 获利7.5万元

被判处刑罚,还要赔偿40多万元生态修复费

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黄墩良)出狱才几个月,林某福又干起了坏事——这回,他雇人非法采矿,不仅再次被判入狱,还得赔偿生态修复费47.8万余元。近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林某福是安溪人,他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26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于2023年2月8日刑满释放。然而,他并未吸取教训,去年11月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他雇佣他人使用租赁的切机、空压机和发电机等切割设备,擅自在安溪县一处名叫白石湖矿区治理点的旧采坑,采用圆盘锯切割等方法非法开采饰面用及建筑用花岗岩矿。

众目睽睽下,该案1个多月就告破。

案发后,经福建省197地质大队鉴定,林某福非法开采矿石实际采出量547.03立方米,其中,荒料量120.35立方米、毛石量426.68立方米。经安溪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破坏矿产资源价值17万多元。林某福从中非法获利7.5万元。

作为公诉机关,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某福涉嫌非法采矿。同时,该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法院判令林某福承担非法开采点生态修复所需费用47.82万元;判令林某福承担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工作费用2.8万元;判令林某福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审理,安溪县人民法院认为,林某福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林某福的擅自采矿行为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以林某福犯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7.5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林某福应赔偿非法采矿点生态修复费用47.82万元并承担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工作费用2.8万元。此外,法院还判决林某福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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