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陈明华 通讯员颜杰)在服装厂车间内吸烟,第一次被罚了还不吸取教训,再次吸烟被查到。近日,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锦斗镇锦溪村某服装厂经营者吴某第二次违规吸烟行为,处以300元的行政处罚。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是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的,因为你一年内两次违反了该规定,我们现在对你进行从重行政处罚。”近日,永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对锦斗镇锦溪村某服装厂检查时,发现车间过道地面上留有烟头。经询问调查,经营者吴某对自己在车间内吸烟的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针对该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对吴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早在今年4月10日,吴某就因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被行政处罚过。仅过了3个多月,吴某再次违规,为此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对其进行从重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