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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4日

通 告

我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及城区中队在执法工作中依法暂扣的一批两轮或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未有车主前来处理,已超过法定期限。请车主于2024年8月14日至2024年11月14日携带相关证件、手续到暂扣单位接受处理,逾期我大队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移交上述车辆至财政部门作没收处理。

永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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