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谁举证?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实践中争议的“知假买假”索赔、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等作出规定。(据《人民日报》)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深远影响。
消费者维权对于遏制违法行为、实现“天下无假”目标大有益处。从法律角度来看,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任何人作为消费者都有监督的权利,从而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从市场监管的角度来看,消费者打假一定程度弥补了市场监管工作中的不足,在互联网时代,打假人曝光更快、影响更大,对商家而言震慑也很明显。
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人或打假公司在“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的赔偿机制下,明知假货还是购买,进而维权索赔。一些博主还通过打假获得了流量,赢得了名声。这些打假博主确实在净化消费市场、打击不良商家、科普专业知识、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等方面起到了部分积极正面作用。
然而,个别职业打假人、打假博主在利益驱动下“知假买假”,然后恶意高额索赔,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这些人打假时,或逼迫摊主砸秤,或将其“挂”到网上施压。由于一般都伴随着激烈的叫嚷等场面,这样的打假也被称为“咆哮式打假”。他们通过短视频打假形式,吸引大量粉丝关注,成为流量新宠,在打假后还直播带货,进行变现。甚至有极个别购买者为牟取非法利益,有的夹带过期食品进商店,购买后向经营者索赔;有的相互串通,一人私藏过期食品,另一人购买后向经营者索赔;有的篡改食品药品生产日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赔。这类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违法索赔的行为,损害生产经营者利益、扰乱生产经营秩序、耗费司法和行政资源,必须依法予以惩治。
打假应该是一种社会公益活动,而不是一种谋取利益的手段。这次新出台的《解释》明确了对“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的规制,规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旨在规制职业打假人的不当行为,防止其对正常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如果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相要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于购买者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问题,应当依据刑法等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解释》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既依法保护维权行为,又依法惩治违法索赔行为;既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又倡导购买者诚信维权。《解释》对买家通过“知假买假”牟利作出必要限制,旨在平衡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防止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不当获利,有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市场监管力度和水平不断提升。这次通过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行为划出法律红线,旨在建立一个既保护消费者又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环境,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