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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8日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

泉州台商区一超市被罚31800元

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林书修 通讯员廖玉凤)近日,泉州台商投资区一超市因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受到消防行政处罚。

消防监督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安排,对位于百崎回族乡里春村朝盛街的一超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抽查了4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均符合市场准入,未发现不合格现象,但发现该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过消防救援机构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当地消防部门依法给予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18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超市已缴纳罚款,并按要求补办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办理期间,消防监督员一边协助指导隐患整改,一边宣讲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面对执法对象的不理解、消防安全意识不足等问题,耐心解答充分释法说理,消除了经营者侥幸心理。相关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提升法律意识,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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