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转让试点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披露了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32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到,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会同财政部综合考虑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情况、相关企业展业情况、高风险机构及不良贷款转让处置需求等因素,研究出台有关制度,扩大试点范围或推进试点政策常态化实施,助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拓展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和处置方式。
为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和处置方式,经国务院同意,原银保监会于2021年1月份启动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首批参与试点银行包括6家大型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2022年12月份,原银保监会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妥善衔接首批试点通知的施行期限,扩大试点机构范围,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同时,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近年来,试点机构主动探索运用新工具盘活存量风险资产,市场活力被大幅激发,试点发展步入良性循环。
8月26日,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发布的已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机构统计情况显示,截至8月26日,已有951家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开立了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包括政策性银行13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9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99家,城市商业银行75家,农村中小银行138家,消费金融公司26家,汽车金融公司5家,金融租赁公司11家,信托公司7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24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57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5家。
对于越来越多机构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杨海平表示,银行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对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优势的认识具有渐进性,同时,当前不少中小银行处于改革化险阶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的意愿叠加相关资源和政策环境,为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提供了有力支撑。(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