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条例》在对整体可移动遗存保护作出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对侨批保护进行专门规定,抓住关键环节,明确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侨批档案数字化建设,建立侨批档案数据库,构建侨批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侨批档案互联互通,推动资源共享利用。
《条例》同时还明确,档案主管部门、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侨批档案利用工作机制,发挥侨批档案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并鼓励侨批档案保管单位设立专门区域展示侨批档案或者设立专门的侨批展示馆。
关键词 传承利用
鼓励新生代参与保护传承
保护和利用好华侨历史遗存,才能讲好新时代侨乡故事,凝聚起海内外侨胞力量。
《条例》在总结基层保护华侨历史遗存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明确县(市、区)华侨历史遗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采取文字和录音、摄像、测绘、建模等技术手段,全面系统记录华侨历史遗存的历史、权属、利用情况和有关技术资料等。
同时,鼓励和支持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加强对国内外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的征集、代存、复制、收购和研究。
在传承利用方面,《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华侨历史遗存的保护利用纳入宣传教育、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规划,在确保华侨历史遗存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合理利用华侨历史遗存。
此外,鉴于华侨新生代在传承华侨精神中的重要作用,《条例》还增加了“鼓励华人华侨新生代参与华侨历史遗存保护传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