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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0日

婚后“聚少离多” 离婚被判退部分彩礼

虽然结婚四年,但婚后丈夫就远赴国外工作,虽然有网络联系,但感情还是生疏了。“聚少离多”的最后,林某与高某婚姻亮起了红灯,他们还因彩礼退还问题,闹到了法院。□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玉玲

案情 婚后聚少离多 妻子起诉离婚

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

林某与高某于2018年7月5日按照石狮当地的习俗,举行了民俗订婚仪式。订婚之日,高某给付林某黄金、钻石等首饰及现金10万元,林某给付高某钻戒、项链。

次日,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然而,婚后高某赴菲律宾工作,并于2018年8月10日向林某转款1万元。

林某曾于2018年至2019年间四次到菲律宾与高某相聚,后又独自返回国内。其间,双方通过网络沟通联系。

2022年1月,林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半年后,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高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如法院判决离婚,林某应返还他现金11万元、黄金首饰及钻石项链等物品,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结果 判决双方离婚 女方退部分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高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经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至今,夫妻感情未有改善,林某再次起诉离婚,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林某的离婚诉请予以准许。

关于彩礼问题,法院认为,高某于订婚之日给付林某的黄金、钻石首饰及10万元现金均属彩礼,婚后给付林某的1万元非彩礼。双方登记结婚至今四年多,林某曾四次到菲律宾与高某相聚,二人分处时又通过网络联系,互相履行忠实、关爱义务,并非无共同生活,因此高某请求判令彩礼全部返还,于法无据。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确实较短,且高某称双方未互相履行夫妻义务而林某未予否认,据此,若彩礼全部不予返还则显失公平。据此,法院酌定林某收受高某的彩礼应部分返还:林某持有的两对黄金手镯予以返还,其余黄金首饰不必返还。因两对黄金手镯不便邮寄,以庭审当日黄金市价折算计16953元;钻石首饰,双方互有馈赠,可各自继续持有,不必返还;现金10万元,扣除林某依民俗为婚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剩余部分酌情返还;前述第1、3项合并计算酌定为30000元。高某另外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宴请馈赠亲友及婚后支出等费用,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准许林某与高某离婚;林某应返还高某3万元。

判决后,高某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两种情形下 离婚后要退还彩礼

法官介绍,离婚纠纷中经常涉及彩礼、嫁妆的处理问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民间婚嫁习俗,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嫁妆是指女方陪嫁至男方的财物,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彩礼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明确。这起案件属于典型的涉及彩礼处理问题的纠纷。就彩礼的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进行了规定,分成两大类情况: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但在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双方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如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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