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蔡秀尔)台风过境后,村民清洁家园,积极参与清理树木和泥土,却有不法分子动了歪心思,趁机窃取文物。近日,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文物案件,被告人刘某依法被判刑。
去年7月,南安市某村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清理因台风造成山体滑坡冲积的泥土、杂物等垃圾。刘某在清理该村某窑址范围内的泥土时,发现了被雨水冲刷裸露在泥土外的两个瓷器,便将瓷器取出并占为己有。2023年8月8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厦门市博物馆鉴定,上述两个瓷器分别为:宋南坑窑青白釉粉盒、宋南坑窑青白釉瓜棱形粉盒,均为一般文物。经价格部门认定,两个瓷器的价格分别为300元和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2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一般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涉案赃物已追回并扣押,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刘某归案后能认罪、悔罪。最终,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考量,法院以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市民要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如发现盗窃、倒卖、破坏文物等犯罪线索应及时报警,切实保护好先辈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墩良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