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也是常事,如果义务帮工的过程中意外受伤,责任该由谁承担呢?日前,泉港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郑平珍 林颂勤
案情
好心帮忙卸货
却不慎被压伤
老林在泉港经营着一家石材厂,老朱长期负责给老林运送石材原料,货物送达后再由老林派员工负责卸货。
2022年6月某日,老朱送达货物后,由于工厂尚未开工营业,老林遂通过电话联系让老朱帮忙卸货。老朱出于好意答应了,但在拆卸条石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老朱被突然倒下来的条石压伤右小腿,造成右侧开放性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等。
事故发生后,老朱和老林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老朱作为原告,将老林起诉到泉港区人民法院,要求老林赔偿其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
结果
双方均存在过错
货主赔偿6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互不相让、各执一词。
老林辩称,事故发生当天,石材厂尚未开工营业,因老朱赶时间自作主张卸货,由于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自担风险。老朱则称,其应老林电话要求帮忙卸货,才导致事故发生。
经审理查明,石材厂当天确实没有营业,但因老林同意送货,且在老朱送货到达后让其妻子前往现场开门并指导卸货,第一趟货物卸完后,老林妻子离开现场。第二次老朱继续卸货,由于吊钩绳子长度不够,老朱遂使用撬棍将石材的包装袋撬开,随后石材掉落砸向老朱。
经审理,法院认为,老朱无卸货义务,且未收取报酬,经查明确实系老林指示老朱卸货,因此应认定双方已形成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关系。但老朱作为成年人,在缺乏专业经验且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特别是在吊绳不够长度的情况下,未能停止操作或寻求其他帮助,而是直接将石材包装撬开,导致石材掉落并砸伤自己,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重大过失。老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帮工,且未能做好安全注意和防范工作,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按各自的过错责任,由老林支付老朱赔偿款6万余元。后老朱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说法
义务帮工值得鼓励
帮忙时要注意安全
法官介绍,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这起案件,老朱出于好意帮忙卸货受伤,但由于其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老林未明确拒绝帮工,且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比例依法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义务帮工充分体现了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良好道德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提倡和鼓励。但我们在义务帮忙的时候,应该量力而行,并做好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被帮工人作为利益受益者也应尽到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法 条 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墩良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