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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

​金融监管总局:​

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本报讯 10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共提出十点要求。

所谓商保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2022年,原银保监会发文称,于2023年1月启动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根据当时规定,参与试点的4家养老保险公司为人民养老、国寿养老、太平养老和国民养老。试点区域为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

此次《通知》则提出,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养老保险公司要立足客户养老需求,丰富产品供给,改进业务流程,提升客户消费体验。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通知》还要求,要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保险公司要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同时,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产品管理机制特点,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此外,还要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加大对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的投资力度。(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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