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王金植 通讯员庄婷婷)日前,泉州开发区一餐馆在使用燃气的过程中存在三种违法行为,被城管处罚。
10月15日,市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牵头组织开展燃气安全联合执法,在检查中发现,泉州开发区某餐饮店后厨操作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擅自加热燃气瓶,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2000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