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林书修 通讯员廖玉凤)日前,石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鞋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车间3个化学储罐进行有限空间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主管人员周某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