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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燃气具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

我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近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社会关切,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公布5个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燃气具、特种设备和消防产品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震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融媒体记者陈云青 通讯员陈晓岚 实习生陈虹珍

案例一

销售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车

2024年7月9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依法对晋江市陈埭镇信达电动车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的2辆待售电动自行车均存在车座椅超过长度、违规安装尾箱、未安装脚踏等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销售不合格的消防器材

2024年4月28日,根据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不合格报告,安溪县城厢众安消防器材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消防器材。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有衬里消防水带”10条,从某消防器材厂购进“消防水枪”4支。经检测,该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GB 6246-2011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消防水枪”密封性能项目不符合GB 8181-2005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消防器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依据规定,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其库存剩余的“有衬里消防水带”5条、“消防水枪”1支,没收违法所得165元,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生产不符合国标的车用充电器

2024年4月1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泉州市贝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锂离子充电器抽检不合格的案件线索,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4个规格型号为DZLS4830-01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经检验“输入功率和电流”“空载直流输出电压”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依据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食杂店销售无“CCC”认证玩具

2024年6月12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市池店镇功文食杂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的货架上发现其销售的塑胶材质玩具“吹泡泡”商品本身及外包装未见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型号、标准编号、安全警示、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及未标注“CCC”强制认证标识。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无“CCC”认证的“三无”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依据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玩具及没收违法所得19元、罚款1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煤气公司未按规程检验气瓶

2024年2月6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气瓶检验站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有两名检验人员正在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工作。其中,一名检验人员在气瓶检验前,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残气、残液进行回收和处理,直接打开气瓶阀门,让气瓶内的残气直接向大气排放,且在卸下瓶阀前,并未对气瓶内压力进行测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并对该煤气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员作出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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