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林书修 通讯员廖玉凤)日前,晋江市陈埭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模具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人员程某正利用电焊设备进行特种作业,经调查,程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五条严重违法之规定,实施明火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未持有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对当事人作出处行政拘留两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部门提醒,电焊属于特种作业,相关从业人员需要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