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陈明华 通讯员郭云霞 吴文霞)日前,泉港区2家单位场所因存在电动摩托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行为,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消防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开出罚单。
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位于泉港区南埔镇南埔村南枫路的一家鞋面加工厂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一楼楼梯间停放着一辆电动摩托车,且正在充电。无独有偶,监督人员在前黄镇三朱村群山路的一家私立幼儿园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一部电动摩托车停放在幼儿园的一层大厅进行充电。两家单位场所均存在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摩托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两家单位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鞋面加工厂处以1550元罚款,对幼儿园处以960元的罚款,并责令立即整改。
消防部门提醒:群众和单位管理者要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严禁在非规定区域充电,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和住宅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架空层、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不能将电池带回家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