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陈林森)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从强化矿山源头把关、矿山转型发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矿山安全依法治理等方面提出27条举措,确保国家及我省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
强化矿山源头把关方面,我省将建立自然资源、矿山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和信息共享通报机制,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格非煤矿山安全源头管控。其中,新建石灰岩和普通建筑用砂石地下矿山要进行严格论证;新建水泥用灰岩、其他灰岩的露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分别为120万吨、20万吨,新建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强化矿山转型发展方面,严格整顿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超越采矿证许可范围开采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符合法定关闭情形的,依法予以关闭。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矿山,积极引导退出。同时,推动大型矿山企业整合重组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支持矿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围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方面,开展矿山安全相关技术及装备研发应用。
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面,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应当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边坡高度大于150米的,应当建立边坡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检测,汛期要最大限度降低库内水位。此外,在矿山外包工程管理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应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不少于从业人数的1%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
《若干措施》还对企业主任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作出明确——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原则上由实际控制人担任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属地应建立健全满足本地区监管需要的矿山安全专业执法队伍,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