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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8日

一方名下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可否被执行?

当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名下已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那么与配偶方的共同财产可以被执行吗?日前,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融媒体记者 陈灵 杨泳红 通讯员 谢艺欣 林应才

丈夫未履行债务被诉 无个人资产供执行

杨某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某公司及刘某诉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应向杨某支付退股款6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刘某迟迟未履行债务,杨某遂向荔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某与其配偶、案外人梁某共同共有的,登记在其配偶梁某名下的两辆机动车。

杨某认为,案涉两辆机动车虽登记在梁某名下,但属于刘某、梁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该共同财产中包含刘某的份额,可供法院依法执行。梁某则辩称,案涉两辆车均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可被执行。

双方争执未果,杨某以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为由,将刘某、梁某诉至南安市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刘某、梁某对案涉两辆车各自享有50%的份额。

妻子名下两辆车 法院判决丈夫享50%份额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作为债权人,其对刘某享有的债权,有生效判决予以证明,事实清楚。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因刘某暂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债权暂时无法获得实现,在此种情况下杨某对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梁某辩称案涉两辆机动车均登记在梁某个人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案涉两辆机动车为刘某、梁某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就案涉车辆享有50%的份额。后梁某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中,债权人杨某以被执行人刘某及其配偶梁某为被告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梁某名下持有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刘某的份额,这为法院直接执行刘某名下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常会遇到执行不到款项、法院查询不到资产等“执行难”的情况,债权人的胜诉利益难以及时实现,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便成为破解共有财产僵局的手段之一,为解决执行困境提供了新思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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