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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0日

签协议后发现利益受损 能否请求撤销

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温枝勇)签订调解协议后,发现自己的伤情构成伤残等级遭受的损失,远远大于调解的数额,当事人可否“不认”该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撤销呢?

案情:

签协议后反悔

伤者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

前年8月,陈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侧第6—9肋骨骨折、右侧第3—5肋骨骨折。

事后,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无责,肇事车辆驾驶员刘某某全责。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达成调解,由刘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用、营养费等各项费用1.7万余元,双方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项。保险公司未参与调解,在审核陈某某病历资料后,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项。

后来,陈某某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其构成十级伤残。陈某某遂以重大误解为由,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调解协议书并要求刘某某和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1.3万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及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陈某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结果:

伤者存在重大误解

保险公司应赔10多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某和案涉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刘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虽未参加现场调解,但通过对陈某某的病历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肋骨骨折6根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因此,针对肋骨骨折的伤情,通过肋骨骨折的数量即可判断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等级。

法院还认为,陈某某在签订该协议时,对其伤情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等级并不清楚,而陈某某的病历资料显示,其肋骨骨折共计7根,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理赔机构,通过陈某某肋骨骨折数量即可作出是否构成伤残的判断。但保险公司未作相应提示,即径行同意未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赔偿协议,有失实事求是以及公平原则。陈某某基于对自己伤情的重大误解签订了赔偿协议,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此对其要求撤销案涉调解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2万余元;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存在特殊情况

调解协议才能撤销

法官介绍,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机制,有“东方经验”的美誉。其中,调解是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那么,既然调解的特色和优势如此明显,若发生特殊情况是否能够申请撤销?法官说,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允许反悔,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当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调解协议。

在这起案件中,陈某某在不知道自己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况下,错误地签订了调解协议。依此种情形主张撤销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两种实践观点,但不论坚持何种观点,法律均赋予了被侵权人撤销调解协议的权利。二者除所持观点不同外,最大的不同在于行权时间。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其撤销权的行使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而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行权时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因此,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反悔”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这既是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也是对当事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更是对“契约精神”的有效回应。因此,对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任意”撤销的权利,而仅是在特定情况下支持撤销或者启动再审。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进行否定性评价,依法撤销调解协议。该判决的作出,不仅规范了以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活动,也为多元解纷机制的深入推进提质提速,为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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