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女子张某向贺某借款15万元,签订的《个人借款协议》中约定,若张某逾期未还款,需当贺某女朋友3年;若某个月还款逾期,当月就得充当对方女朋友,若拒绝则需赔偿5万元,并在一周内还清剩余尾款。最终,法院认定该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条款,驳回贺某诉求。
这一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却反映出深刻问题。在法治理念日益普及的今天,为何还有人妄图用合同条款将人身关系商品化?这份借款协议,不仅暴露了当事人对法律认知的严重不足,更反映出部分群体法律意识滞后于法治进程的现实。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类似“以婚抵债”“劳务抵债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法院都明确否定了这类涉及人身属性条款的效力,此次判决也是司法逻辑的延续。
在这种现象的背后,是部分民众对现代契约精神的错误理解。他们将契约自由等同于绝对自由,忽视了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的伦理底线。在日常生活中,还有一些“以工抵债”“以物抵债”附带不合理人身限制的情况,本质上都是将“人身依附”的旧观念带入现代契约关系。
这一现象折射出法治教育在特定群体中的缺失。很多人还停留在“欠债还钱”的朴素认知上,没有真正理解现代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构建全方位的法治启蒙体系。司法机关不仅要通过判决进行事后纠正,更要提前开展普法工作。比如在乡镇司法所设立合同审查指导机制,为民间借贷提供规范的合同范本等。
法治文明的进步,不仅在于法律条文的完善,更在于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