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当时依法申请保全的房子,其中一套已经挂在网上等着拍卖,另外一套等着走程序上网拍卖。”泉州市洛江铭基·新天地二期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主任肖江煌说,“希望业主筹的钱,都能拿回来。”
洛江铭基·新天地二期2号楼一度烂尾,在国企兜底“输血”,业主自筹200多万元自救,以及政府部门协调帮助下,该楼盘重生,业主们顺利拿到了房子(见本报2月21日第7版报道)。对业主来说,还有一个好消息——法院近日判决,对泉州市洛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基公司)开发建设的铭基·新天地二期的2号楼(含住宅楼和地下室)及竣工验收2号楼所必须完成的1、2号楼共用部分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欠付207万余元的范围内,业委会享有优先受偿权。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这次,起诉开发商的是业委会。
铭基公司开发的洛江铭基·新天地二期项目,因公司经营异常,造成项目逾期难以交付。为尽快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业主们在住建部门的支持下成立业委会。2023年3月11日,业委会与铭基公司签订《铭基·新天地二期项目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约定铭基公司授权业委会以铭基公司名义进行项目收尾、竣工验收、交房办证等事项,以及可能造成影响该事项推动存在的不确定事项的处置工作,并约定新天地二期业委会可筹集项目自救资金,对工程后续收尾项目进行支付,待项目完成处置工作后,经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确认,可向铭基公司申请退还。
2023年12月5日,业委会按照合同约定自建完成并竣工验收备案,但铭基公司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自救资金费用的义务。
就此,业委会要求法院判令铭基公司支付业主自救资金20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令业委会有权就第1项诉请中的债务对铭基公司开发建设的铭基·新天地项目下的所有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判令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案情 自筹207万元资金自救 业委会起诉开发商
结果 肯定业委会的努力 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业委会与铭基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保交楼政策背景下,业委会基于业主居住需求,为维护自身权益,在多方协调下与建设单位铭基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其接受委托,是基于对自身生存权之基本人权需求而签订的,依据商品房消费者保护规则,依法应予保护,其有权在铭基公司未能返还自筹资金的前提下,对铭基公司开发建设的案涉项目2号楼(含住宅楼和地下室)及竣工验收2号楼所必须完成的1、2号楼共用部分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7万余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该优先受偿权是否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法院认为,因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铭基公司自身资金困难,无法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未取得工程款,也不愿意继续履行施工合同,致使案涉项目面临烂尾风险。在此情况下,业委会集合业主力量,自筹资金,并实际组织并完成案涉项目2号楼的收尾工作,且每一笔款项均由洛江区住建局进行审查、核发。若没有业委会的集体努力和先行付出,2号楼无法竣工,即使进行拍卖、变卖,难以明确案涉项目的工程质量,就如何推动验收、取得产权、合法交付等产生的风险较难预估,大大降低成交概率,最终影响的是全体债权人利益。因此,业委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既是司法对其生存权的保护,也是在保交楼严峻形势下对业主自救完成房屋收尾工作的鼓励,更是全体债权人切实实现债权的依仗,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铭基公司返还业主委员会自救资金207万余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业委会对铭基公司开发建设2号楼(含住宅楼和地下室)及竣工验收2号楼所必须完成的1、2号楼共用部分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欠付207万余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