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  东南早报  泉州商报  今日台商投资区  旧版入口






2025年03月14日

我市发布202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委会联合发布泉州市202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宣传相关的消费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广大消费者了解在消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陷阱,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记者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刊登,以飨读者。

□融媒体记者 陈云青

瓷砖瑕疵赔偿谈不拢

监管人员促和解

2024年7月2日,消费者王先生反映其于某品牌瓷砖店购买瓷砖及加工服务,共计34000余元。装修后发现部分瓷砖表面有刮痕,向经销商反映后,经销商承认是切割瓷砖的加工厂造成的,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王先生要求赔偿10000元,经销商只愿赔偿3000元。

本案例中,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石狮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赔偿消费者7000元。

合同订金惹纠纷

条分缕析化矛盾

2024年10月18日,消费者林女士反映其于某车行看中了一款家用轿车,与工作人员签订《车辆购销合同》,并交付订金3000元,后消费者多方比价,认为所订车辆价格不够优惠,要求商家退还订金,商家以收取的3000元实是“定金”为由不予退款。

经安溪县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人员了解,消费者与车行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载明了汽车品牌、型号、价格、订金3000元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日,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再次确认了车辆外观颜色、定金3000元及按揭初审事宜,在聊天记录中3000元表述为“定金”。车行销售经理按合同约定于2024年10月19日与上一级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向其支付2000元作为购车定金。

本案例中,消费者与车行已经通过书面形式订立《汽车购销合同》,约定3000元的款项为“订金”,意味着双方已就合同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消费者属于违约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车行为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即车行支付给上一级汽车经销商的2000元定金。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车行退还1000元给消费者,纠纷得以化解。

一房多订无房住

和解退费补差价

2024年2月12日晚上,消费者陈女士反映其提前在平台上预订了台商区某酒店房间,到达酒店后却被告知没房无法入住,要求赔偿并安排入住。

经台商区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人员核实,该酒店在多个平台发布预订信息,因未及时同步更新预订情况,出现一房多订的现象,导致出现酒店预留房间不够的情况。

本案例中,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退还房费856元,并承担消费者的打车费和入住其他酒店的差价共750元。

大额充值财产受损

监管人员调解护权益

2024年11月26日,消费者王女士反映其因某美容店宣传“充值返现、拉人返利”,让其充值24.5万元,办理了一张预付卡。但充值后未能与销售员取得联系,商家则以“该销售员已离职”为由拒绝提供相关服务及退款,与商家多次协商无果。

经鲤城区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人员了解,消费者预付24.5万元,商家仅赠送价值3万元礼品,未再提供服务,且拒绝退款。本案例中,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消费者保留价值3万元礼品,美容店退还款项21.5万元。

口头宣传应真实

诚信经营方长远

2024年7月8日,消费者颜先生反映其父母在某天猫商店购买净水器,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对其口头宣称该净水器滤出的水有保健功能,长期饮用对身体有益。颜先生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要求商家退货退款,但遭到拒绝。

经永春县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检查,该天猫商店能够提供净水器供货商、生产商的合法经营资质,净水器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标识规定,店内未发现涉嫌虚假广告宣传内容且商店经营者也表示今后在介绍产品时要客观真实,诚信经营。

本案例中,商家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退货退款,鉴于商家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主动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中央空调噪音过大

监管部门助力换新

2024年9月13日,消费者庄女士反映其于2022年2月在某商户处购买的中央空调,在使用期间多次出现噪音过大的问题,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商家经两次维修,但问题未得到解决,消费者要求更换新机,与商家沟通无果。

晋江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人员向消费者了解情况,便前往销售中央空调的商户处,核实企业的经营资质、产品进货查验情况、产品质量情况等。本案例中,商家的行为违反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生产厂家对中央空调内机进行更换,并由商家负责室内修缮事宜。更换完成后,由消费者验收确认,同时生产厂家承诺对更换后的中央空调保修6年。

质保期内维修难

监管部门调解化纠纷

2024年6月12日,消费者徐某反映其于2023年6月份在网上购买餐桌,商家承诺质保期三年,使用一年后,餐桌出现掉漆、开裂等问题,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或者维修餐桌无果。

经安溪县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人员了解,商家承认其确有承诺质保三年,其间有任何质量问题都可以找其维修,但商家以掉漆、开裂是消费者自身使用不当导致为由,拒绝为消费者退货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商家承认餐桌售后问题在其承诺的质保期内,消费者提供餐桌漆面掉漆及开裂情况的图片资料给商家佐证,双方对售后问题应友好协商。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消费者自行找人修复,商家补偿消费者22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生产消毒产品

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被罚

2024年5月7日,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某地卫健部门协查函,要求协查辖区内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存在的违法违规线索。经现场检查查明:该公司存在生产的第二类消毒产品“XX植物抑菌驱蚊液”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和《消毒管理办法》规定。依据规定,市卫健委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

开办快递末端网点

未依法备案受处罚

2024年9月17日,消费者周女士反映石狮某速递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其手机号码进行寄件,快递寄出未使用真实姓名,寄件未通过实名制认证,希望部门核实处理。

2024年9月21日,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石狮市灵秀镇进行现场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石狮市某速递有限公司设立的灵秀镇某网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开设已超20天,存在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快递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市邮政管理局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石狮市某速递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的士司机不打表

按人数收费被处罚

2024年4月20日,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其于2024年4月20日傍晚乘坐出租车从丰泽区浔埔村到鲤城区的酒店,驾驶员未打表,到目的地后收取费用80元。

经交通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核实,驾驶员敖某与乘客互不认识,为了多赚钱按每人20元向四名乘客共计收取运费80元,而不是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进行计价收费。交通执法部门认定驾驶员的行为属于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违法行为,且在近一年内系初次违法,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其予以立案。2024年5月17日,交通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给予当事驾驶员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2025-03-14 1 1 泉州晚报 content_125977.html 1 我市发布202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