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女性在产后会选择美容和保健服务,但在挑选产品和服务项目时必须格外谨慎。小芳(化名)在泉州一家健康管理公司产后消费了7万多元,却遇到了产品存疑且退款无门的问题。近日,经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健康管理公司因使用“三无”产品,应退款并给予小芳三倍赔偿。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林娟美
起诉
产品功效存疑
要求退款赔偿
2023年3月,小芳迎来新生命后,开始关注产后恢复情况。通过朋友介绍,小芳找到位于泉州市区某健康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宣传能提供专业产后护理服务,帮助产妇快速恢复身体。小芳先后三次转账,花费37000多元购买了“宫腔膜+体质+海底轮”三项产后护理服务各30次。另外,她还花了39800元购买两款名为“养芯女宝能量囊”“爱芯女宝能量囊” 的产品各3盒。
小芳称,在推销过程中,A公司使用了一种不明仪器检测她的身体,误导她相信自己的子宫内环境很差,需要使用该产品进行治疗。然而,在产后42天,小芳到医院复查时,医生告知,产后22天子宫尚未恢复,内环境差是正常现象,42天后才能逐渐恢复。医生还表示,A公司提供的这款“保健药品”的功效有待验证,并建议她不要使用。
得知产品功效可能存疑后,小芳立即与A公司沟通,并要求退款。小芳称,起初员工表示剩余保健项目可折现退款,但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可再次沟通时,公司负责人态度大变,不仅删除她微信,还禁止员工与她交流,拒绝退回项目费用。
无奈之下,小芳找到了与A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厦门市某美容店。美容店经营者与小芳通过微信沟通售后问题,该店曾表示愿意买下小芳剩余产品,但最终交易未能达成。美容店还称,费用是付给A公司的,A公司还欠美容店相关款项,美容店也是受害者。
据此,小芳认为,A公司和美容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权益,随后小芳将A公司与美容店共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家公司退还她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和产品费用总计5443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32950元。
庭审 保健产品属“三无”产品
庭审期间,小芳提供了消费明细、产品信息、朋友圈宣传截图等证据,以证明其购买的服务和产品存在问题,以及美容店参与了服务和产品的销售。
美容店则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仅是为A公司提供设备操作人员,并未收取本案任何款项,也未向小芳销售任何产品,因此不应承担责任。A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健康咨询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等。小芳购买了“宫腔膜+体质+海底轮”等三项产后护理服务各30次,以及“养芯女宝能量囊”“爱芯女宝能量囊”两种产品。截至诉讼期间,尚有部分次数未消费,产品也仅使用了部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对小芳购买的两种产品进行了勘验确认。结果发现,该两种产品的包装盒虽标明了主要成分、规格等,但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未附检验合格证明、也无生产厂家。
判决 公司退赔共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关于A公司提供的服务部分,小芳仅凭其他医疗机构口头建议,但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采取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手段,因此小芳主张A公司存在欺诈不能成立。小芳与A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也无证据证明A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使用期限或不可退换的约定,A公司未向小芳用行完毕护理服务,但原门店却已停止经营,A公司未协商其他补救措施,应退还未使用部分的服务费14639元。
关于产品部分,经法院勘验,该产品无生产日期、未附检验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A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退还小芳产品费用398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19400元。对于小芳要求美容店承担责任的诉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小芳款项54439元,支付赔偿金119400元。
法官说法 商家经营应守法
据法官介绍,该案的判决充分考虑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在服务合同关系中,消费者享有接受合格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则有义务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服务和产品。该案中,A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明显瑕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法官强调,消费者在选择产后护理服务时,应谨慎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机构,并仔细阅读服务合同和产品说明,了解服务内容和产品性质。一旦发现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或提供的服务、产品不符合约定标准,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官也提醒经营者要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