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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6日

培训课未上完 老板悄悄换人

法院: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款

127节早教课程还未上完,老板却悄悄换人了,更糟糕的是,接手方因经营不善闭店,胡某某找谁赔偿去?石狮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给“预付卡”消费纠纷的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借鉴。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邱堂寅

案情 老板已悄悄换人 消费者却不知道

2021年4月9日,胡某某为其小孩在某早教机构购买早教课程,于当日与经营该早教机构的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一份《课程销售协议》,购买127节课程服务,并当场支付全部课程款。

2022年1月27日,教育咨询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双方同意将教育咨询公司在2022年1月26日前签订的未到期学员课程服务义务转移给甲公司承担。教育咨询公司于上述《债务转让协议》签订当日注销。

然而,教育咨询公司未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甲公司一事告知胡某某。对经营者已变更一事不知情的胡某某,仍让其小孩继续在该早教机构的门店接受课程服务,后该早教机构因经营不善闭店。此时,胡某某的小孩还有一些课程未上完。

后来,胡某某作为原告,将教育咨询公司注销前的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起诉到石狮市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课程销售协议》并退还未消费的培训费用。

法院 原老板构成违约 应承担退费责任

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咨询公司于《课程销售协议》到期前注销,其行为明显违约,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庄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应承担退还胡某某未消费课程费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庄某某退还胡某某课程费7854元。

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于二审期间提供《债务转让协议》等证据,拟证明教育咨询公司已将案涉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咨询公司作为案涉《课程销售协议》的合同主体,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案涉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并于当天办理注销登记,构成违约,胡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庄某某应承担退费责任。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庄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判决,对于引导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助于引导构建诚信和谐的预付式消费市场。”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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