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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6日

“预付卡”热点问题解读

“预付式消费”引发的法律纠纷,要如何维权?相关法律有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根据读者反映的真实案例,请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温惠阳律师(以下简称温律师)结合《解释》予以解读。

读者:我办理了一张游泳卡,但不慎丢失了,游泳馆说不能补办,请问怎么办?

温律师:《解释》明确规制“霸王条款”。《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读者:我在一家咖啡馆充值了1万元消费卡,到现在只用了2200元,下个月因工作需要,我要到外地工作,请问这张卡我可以转让给别人吗?

温律师:《解释》保护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保护经营者权益。

读者:我在家附近的一家美容店办理了一张美容卡,但最近这家美容店要搬到很远的地方去,这样我就很不方便,请问,我可以要求这家美容店退还余下未消费的款项吗?

温律师:《解释》规定消费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读者:有天我在街上被一名健身馆人员拉着办理一张健身卡,但回家后,我就冷静下来,不想要了,要求退款,却遭到拒绝,怎么办?

温律师:《解释》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但也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读者:我给孩子报了英语培训班,才上了几周,培训机构却突然关门了,我们事先都不知道,也联系不上老板,请问怎么办?

温律师:《解释》规制“卷款跑路”行为。《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律师说,在一些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中,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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