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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8日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伤人

存在“监护疏忽” 父母承担相关责任

电动自行车是很多人的出行代步工具,然而,小小“追风少年”由于对危险的认知性不足,监护人疏于看管等因素,私自骑电动自行车出行,酿成交通事故给双方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那么,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日前,石狮市交通事故和谐调处中心化解了一起涉及未成年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王情娟

案情 少年驾驶电动车 撞伤路人被索赔

一天晚上,14岁的小张到同学小邱家里,两人约着一起外出打篮球。正当他们准备出门时,看到小邱母亲停放在家里的电动车。两人商议,为方便出行,由小张驾驶该车载着小邱外出。

两人骑着电动车沿石狮市石锦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北往南横穿石锦路的行人大刘(化名)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了小张、大刘受伤及二轮电动车受损。

大刘受伤后到石狮市医院进行救治,伤情后经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当地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路口时,未观察道路交通动态,临危未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刘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没有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之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大刘遂向石狮市交通事故和谐调处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小张、小邱以及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共同赔偿损失共21万余元。

结果 存在“监护疏忽” 父母也要担责

调解现场,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未成年人骑行的相关规定,清晰划分责任范围,明确了赔偿界限。

针对小张、小邱父母存在的“监护疏忽”问题,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额方面的争议,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策略,耐心引导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大刘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当一定的责任。

经过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张、小邱双方父母自愿按一定比例赔偿大刘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该笔款项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双方共同向石狮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并当场支付赔偿款。

说法 未年满16周岁 禁止骑电动车上路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这起案件中,小张未年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一些学生出于好奇、攀比的心理,贪玩或者虚荣心作祟骑电动车,部分学生骑车时经常搭载同学或朋友,喜欢在路上玩漂移、打角度、比赛超车等,而电动车的速度比自行车快,本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学生遇到紧急情况应变能力不够,不能及时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此外,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法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根据这些规定,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驾驶电动车时发生事故导致他人伤害,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这起案件中,小张、小邱的父母疏于监护,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容忽视。为了孩子的安全,学校、家长以及学生应共同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防止未经授权驾驶电动车的情况发生。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不为未满16周岁的孩子购买和提供车辆。学生也应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不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车或者搭乘未成年驾驶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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