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还剩1万多元没消费,自己因搬家要求健身机构退还,却遭“收款不退”。难道消费者只能吃哑巴亏?日前,在洛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下,健身机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全额退款给消费者。□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张静吟
消费者
搬家无法上课
万元预付费难退
法院介绍,蔡某自2024年4月起在洛江区某健身机构(以下简称健身机构)接受瑜伽私教课程,为此累计支付服务费15000元,包含50节私教课,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接下来的几个月,因为较忙等原因,蔡某上课较少。
同年9月,蔡某搬家至外地,这下,她更加不便前往健身机构了。于是,她向健身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44节私教课款项13200元,但健身机构表示“收款不退”,并拒绝蔡某的协商请求。
无奈之下,蔡某作为原告,将该健身机构起诉到洛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退还尚未消费的服务费13200元。
结果
法官上门释法
健身机构全额退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积极联系健身机构法定代表人,并主动前往健身机构住所地,向该法定代表人面对面释法说理。
该负责人表示,虽然蔡某提前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但若每个消费者均以居所变动为由向其申请退款,会损害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对此,承办人耐心说理,告知健身机构其所采用的预付式消费,是以有待履行的未来债务为条件,向众多消费者聚集大量资金,实质上等于获得一种融资机会,而消费者是以获取折扣等微利为代价,无担保地长期授信于经营者,长期承担经营者单方履约的风险,因此预付式消费的约定明显加重消费者义务,且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合同,健身机构拒绝蔡某的退款请求,可能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更不利于长久经营。
最终,健身机构当场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蔡某全部剩余服务费13200元。
同日,蔡某以健身机构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予以依法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