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阮芳 许传凤)昨日,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洛江区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据悉,2022年5月至2024年12月,该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3629件,审结3603件。被告人黄某甲、潘某某、陈某甲、赖某某、黄某乙、陈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罪就是该院审理的其中一起刑事案件。
法院介绍,2021年9月以来,黄某甲未经361°、鸿星尔克、李宁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组织工人或委托他人生产假冒前述注册商标的鞋子,并将其销售给陈某甲、潘某某等人总计5000余双,非法经营数额总计17万余元。其中,潘某某向黄某甲购买了总价值7万余元的假冒鸿星尔克、361°品牌鞋子,并加价销售,非法经营数额9万余元。
2022年以来,陈某甲组织赖某某等人生产1万余双假冒361°、李宁品牌的运动鞋,非法经营数额35万余元。此外,陈某甲在明知是假鞋的情况下,指使赖某某向黄某甲购买了1700余双假冒361°、李宁注册商标的鞋子,提价转卖从中非法获利5000余元。
2022年底以来,黄某乙未经361°、李宁商标注册权人授权,在其加工厂内,帮助陈某甲将假冒的361°、李宁商标贴到9000余双半成品鞋面上,非法获利9000元。
2023年5月以来,陈某乙明知他人生产假鞋,仍向陈某甲、赖某某等人购买了1万余双假冒361°、李宁注册商标的鞋子,并利用其经营的7个淘宝(特价版)店铺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72万余元。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黄某甲等6人被公安机关陆续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洛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甲、陈某甲、赖某某、黄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潘某某、陈某甲、赖某某、陈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此,法院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各处相应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国潮运动品牌格局逐渐成形,李宁、鸿星尔克、361°等品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对投入大量时间和财力塑造品牌的企业伤害巨大,对消费者也造成了混淆和误导。该案中,法院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链条化、产业化特征,审查甄别各环节人员的犯罪行为、参与程度、非法经营数额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法严惩制假造假源头,实现“产供销”全链条惩治和罪责刑相适应,强化国潮运动品牌商标权司法保护,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