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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5日

为法治营商注入“新解”

□温文清

据本地媒体报道,近日,在2024年度全省营商环境监测督导结果中,泉州市“解决商业纠纷”“办理破产”两个指标进入全省标杆,其中,“办理破产”指标连续三年进入标杆等次。该荣誉得益于我市法院主动融入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尤其在“办理破产”中,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法治力量。

报道显示,我市两级法院紧扣司法需求,从源头为破产审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不断优化资产盘活处置措施,充分发挥破产挽救的功能;另一方面,促进执行工作和破产审判的双向衔接,推进“三无企业”(无人员、无资产、无经营)依法出清和终本清偿。2024年,我市高效审结破产案件361件,盘活资产25.33亿元、不动产1892.16万平方米,有效推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泉州是全国有名的“民办特区”,2024年,新增经营主体24.2万家、累计163万家,增速全省第一。如此庞大的市场主体体量,有诞生,就会有退出;有经营好,就会有经营不善的。当企业发生投资不善、陷入困境时,社会就需要帮助解决三个问题,才能源源不断为经济注入创新活力:一要让有希望的企业重获新生,二要让无法挽救的企业及时退出,三要让企业家有机会继续创业,东山再起。

解决以上三个问题,必须依靠法治力量。破产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市场主体的挽救和退出问题,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工具,也是落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途径。因此,做好“办理破产”工作,促进企业优胜劣汰,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对社会而言意义重大。

首先,要让有希望的企业重获新生。所谓“办理破产”,并非直奔“破产”而去,很多情况下是“先立后破”。对于可以挽救的困境企业,通过积极引导重整,可以帮助其寻找“新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怎么识别有希望的企业?应包括以下几类,即破产未停产,企业还在经营的;资产价值高,特别是具有优质资产的;涉及民生和社会生活需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景良好的……这样的企业,虽然一时遭遇困境,但往往蕴藏着较大的发展潜力,通过破产重整法律程序、引入投资人,可以获得新生,对员工和社会稳定也是一大保障。

其次,要让无法挽救的企业及时退出。“办理破产”的另一个功能是快速出清,即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实现“僵尸企业”快速有序地退出市场,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是一种保护。对债权人来说,走破产程序可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对债务人来说,破产程序是其彻底清理债务关系,放下包袱的重要途径。如果没有这一制度设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能面临“死局”。

再次,要让企业家有机会东山再起。所谓企业家精神,更加彰显于身处困境、逆境而上之时,要营造企业家可以继续创业、东山再起的制度包容。为此,应在实践中探索建立破产审判配套机制,包括企业信用修复、涉税问题、预重整以及公职管理人制度等。其中,信用修复至关重要,没有完善的信用修复制度,重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就会困难重重。此外,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我们也应积极进行司法探索,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机会“重新出发”。从这一角度而言,“破产重整”在不久的将来,或将进入更多有需求的寻常百姓家。

所谓“不破不立”,没有“办理破产”的制度创新,就不会有更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今天,我们乐见“晋江经验”历久弥新,乐见司法实践与民营经济的同频共振。法治,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推动城市有序发展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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