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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2日

我市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13件泉州市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等。□融媒体记者 陈云青 通讯员 苏瀚华 苏晓晖

案例一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4年4月18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尹某的经营场所和淘宝网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使用“图片”、“∧RC'TERYX”等商标标识的帽子29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均为假冒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涉案帽子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已销售519件使用涉案商标标识的帽子,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

2024年5月7日,德化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陶瓷茶具进行调查。经查,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向德化县某艺品有限公司提供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奥林匹克标志的陶瓷茶具套装的样图,由其按照样品生产花纸和陶瓷茶具,共生产茶杯和茶叶罐2个规格的花纸各300枚,用于生产茶具套装272套,截至案发,生产的茶具套装已全部销售完毕。德化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销售假冒水嘴

2024年11月6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南安市某卫浴洁具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架、地板处摆放有55个水嘴,外包装均印有“图片”图形及“潜水艇”字样,水嘴上均印有“图片”图形,经商标权利人出具书面辨认意见,上述水嘴均为假冒商品。南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售卖假冒手机电池

2024年3月2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通讯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起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店门头及店内装饰装潢上突出使用含有“图片”注册商标标识的广告灯牌。另查,当事人在提供手机维修服务时,为消费者更换一块带有“图片”标识的内置锂电池组。权利人声明并未授权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案涉电池组也为假冒商品。2024年4月3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2024年10月21日,永春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某香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展厅及仓库中有“真檀塔香”成品6盒及空包装盒35盒,包装上印有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专用标志图案,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使用证明。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定制200个包装盒,生产“真檀塔香”165盒,售出150盒。永春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构成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侵犯“SHIMANO”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5年1月16日,丰泽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分组对当事人的住所、经营场所、仓库同步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SHIMANO”标识的鱼竿、眼镜、自行车配件等共17款,经权利人辨认,涉案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在1688平台采购涉案商品,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货值金额为56.58万元,已达到相关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丰泽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七 擅自使用“安溪铁观音”名称

2024年11月1日,福建省地理标志智慧监管平台监测到泉州某茶业有限公司在1688电商平台上使用“安溪铁观音”字样开展经营活动。经查,泉州某茶业有限公司从泉州市某茶叶市场购进茶叶,加贴“安溪铁观音”标签后销售给客户,泉州某茶业有限公司不属于“安溪铁观音”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的原料茶不属于“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GB/T19598)规定。安溪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自行车配件侵犯SHIMANO商标

2024年5月20日,泉港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泉港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仓库有标注禧玛诺(SHIMANO)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相关材料,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开始售卖SHIMANO注册商标的自行车配件,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为132.901万元,已达相关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泉港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九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2022年10月14日,某鞋业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鞋类物品”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24年4月12日获得授权,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该公司发现泉州4个经营主体通过线下实体店、抖音平台、1688平台等多种渠道销售侵犯其“鞋类物品”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后,先后于10月、11月向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16件。案件受理后,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月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分别认定4个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十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请求人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平台使用了其“车辆控制方法、装置、车辆、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发明专利技术,就侵犯其发明专利的行为向惠安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经查,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惠安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不成立。

案例十一 棉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2024年9月25日,晋江市某服饰织造公司认为泉州四家公司在电商平台所销售的衣服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晋江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申请维权援助。该中心初步判定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后,向该公司出具了知识产权鉴定咨询意见书。后晋江市某服饰织造公司向晋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因该系列案件的5个当事人分属不同辖区,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与丰泽、石狮等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在线方式组织联合审理,当场促成几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十二 手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2024年10月31日,请求人莆田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发现被请求人石狮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子手表”产品与其“手表(IT-632)”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遂向石狮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该局经审理认定,石狮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高度近似,构成侵权。石狮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专用设备及模具,并禁止销售、使用或投放市场。

案例十三 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2024年6月21日,请求人晋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发现被请求人福建某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地瓜粉、油炸粉等产品侵犯其“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遂向鲤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组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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