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主题发布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劳动者在高温作业环境下从事体力劳动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最后获认工伤。(5月15日《工人日报》)
职业性中暑也称为“热射病”。多年来,不少劳动者因患上热射病,有的病倒在工作岗位上,有的甚至不幸死亡。
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因热射病死亡,家属申请“工伤”,却一直是一道难题,不是用人单位“不认可”,就是司法部门“认定难”。这对热射病劳动者和家属而言,显然是一种不公平。
其实,根据2012年起施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物理职业病中,第一项就是中暑。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热射病也属于职业病,当然也理应列入“工伤认定”范畴。
此次,最高检发布热射病劳动者获认“工伤”的指导性案例,这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不仅给劳动者和家属吃下一颗“定心丸”,也给地方司法部门提供了判例的依据和借鉴。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一具体案例的审理和认定,还可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热射病等职业病的工伤认定标准,确保类似情况能够得到公正处理,从而促使更多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积极维权,获认“工伤”。
不过,化解热射病劳动者“工伤认定”难题,除了需要“法律支持”之外,还需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协同发力。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自身的主体责任,既要积极主动地为热射病劳动者“撑腰”,又要通过法律途径为热射病劳动者“工伤认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的“娘家”,也应为其鼓与呼,既要帮助热射病劳动者“多跑腿”,又要与用人单位“多交涉”,尽其所能为热射病劳动者争取“工伤认定”。如此,才能让热射病劳动者获认“工伤”不再成为一道难解之题。
当然,回归这起热射病劳动者获认“工伤”判例的起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做好高温防护,有效预防职业性中暑,不让中暑死亡悲剧发生,这才是对劳动者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