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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04日

事故赔偿上演“反转剧” 协议签完能否反悔

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小明在车祸中受伤,事后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签订了赔付协议,也拿到钱了。后来,小明却以“存在严重错误认知”“拿少了”为由,要求撕毁之前的协议。那么,他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呢?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吴梅梅

案情:

司机被小车撞伤

签协议拿到赔款

2024年7月,小明(化名)在泉港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与小红(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小明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明住院治疗,并于2024年10月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及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相关事项作出有关鉴定结论。

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红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小红驾驶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处仅投保了交强险。

同年11月,小红、小明以及A保险公司三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A保险公司赔付小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9.8万元。当月,小红与小明又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A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后,小明不再就此次交通事故向小红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和主张权利。两份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依约向小明赔付了19.8万元。

变故:

起诉请求撤销协议

要求再赔钱被驳回

本以为事情已尘埃落定,不想再起波澜。

今年1月,小明认为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款低于其应获得的赔偿款,遂将小红和A保险公司诉至泉港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协议,并要求小红再行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已结束治疗,并进行伤残等级及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鉴定,对自己的伤情有清晰的认知。可见,小明系在充分了解自己的伤情和身体恢复状况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不存在严重错误认知的情形。且根据小明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其各项损失总计与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差距并不大,小明已获赔偿金额达到应获得的赔偿额的80%。现小明以其家庭经济窘迫急需赔付、其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以及相关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调解协议,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小明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说法:

若有显失公平等情况

可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那么,为何法院不支持小明的诉求呢?

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这起案件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其合法有效。签订调解协议后反悔再起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当然,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等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协议。一旦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予以判定,如:协议签订时当事人是否充分了解自身伤情及各个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协议的达成是否真正基于平等自愿等。

法官在此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情况下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但如其中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当事人则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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