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要分手,女方要补偿。双方为达成各自目的,签订了一份高达100万元的借款协议。男方反悔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还款……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驳回女方全部诉求,引起网友热议。为什么“白纸黑字”的借款合同,法院却不支持?现实中,“恋爱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还能主张吗?
据报道,男方赵某与女方陈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因家庭矛盾、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陈某想从赵某处获得金钱补偿,多次要求赵某写借条作为凭证,并以死相逼。无奈之下,赵某与陈某签下《借款协议》,载明赵某向陈某借款100万元。然而,此后赵某并没有“还款”给陈某,于是,陈某将赵某诉至法院。
陈某请求赵某支付100万元借款的基础,是两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庭审中,双方均承认该协议是赵某为了分手,向陈某承诺支付的补偿款,该协议虽然用的是“借”,但双方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也没有发生实际上的资金转移。最终,万宁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终结这场闹剧,也廓清了情感纠纷中一些具有迷惑性的认知。
首先,“白纸黑字就是铁证”的传统认知,让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有借条就能赢官司。实际上,民间借贷的生效,既需要双方的真实合意,更依赖资金的实际转移。如果双方既没有转账记录,也不存在借贷的动机和必要,而是在胁迫之下无奈签订的借款协议,此类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其次,分手后索要“恋爱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特别是女方主张时,很多人误以为法律会支持弱者。对此,《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分手为条件的财产或资金的赠与协议,实际是将情感关系货币化,明显违背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属无效的行为。很显然,公序良俗是社会运行的基本伦理底线,若默许“分手费”“损失费”等协议生效,就会为情感勒索开绿灯,那么,社会的公序良俗将遭受巨大冲击。对此,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恋爱关系中,如果双方均为成年人且是自由恋爱,分手并不意味着一方要向另一方补偿。法律上亦不存在“恋爱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说法。
此外,此案中,陈某以自杀为要挟的行为,也折射出部分人在情感破裂时,想通过极端手段获取控制权的心理。心理学专家指出,情感勒索者常利用对方的愧疚感或恐惧感达成目的,但法律绝不纵容此类行为。
上述案例的更大价值,还在于进一步明确了公序良俗优先于私力救济的法理,它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范本,也为社会治理指明了根本遵循。即,当私力救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时,该行为应被视为无效或非法。例如,在邻里纠纷中,如果受害人采取私力救济措施时损害了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应被法律保护。
情感岂能买卖?当爱情沦为算计,誓言成为借条时,法治就应该成为守护人性的最后屏障。文明之社会,既要尊重个人的情感自由,也要以法治遏制人性之恶。只有让每一份“白纸黑字”回归诚信、表达真实的意图,才能构筑起健康的社会伦理与法治生态,营造更加和谐的人类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