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无小事,一时疏忽酿大祸。随意动火,如同埋下“祸根”,火星飞溅间,便可能引发熊熊烈火。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然而,仍有人心存侥幸,违规动火、无证上岗、无审批作业、无防护操作……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唯有时刻紧绷安全之弦,才能避免让“动火”变成“动祸”!□融媒体记者 宋尧 通讯员 廖玉凤 文/图
案例回顾
2025年4月23日,安溪县光德村某企业在进行厂房改造施工时,工人杜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明火作业,并造成该单位二楼厂房着火,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起火原因是切割拆除液压升降平台立柱时产生火花,引燃了周边可燃物。
杜某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实施明火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安溪县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杜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开展动火作业相关人员,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牢记动火作业“六必须”,莫让火花变“祸”花。
电焊气割作业“十不准”要记住:
一、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
二、凡属动火范围内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三、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焊割;
四、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五、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六、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七、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八、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九、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十、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