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宋尧)为全面夯实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监管基础,泉州市以防范火灾风险为导向,系统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同步推进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与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重点针对电气焊等高风险作业开展专项执法。日前,有关部门依法对一起违规电焊作业案件进行曝光,通过以案示警促改机制,着力实现“查处一例、震慑一片、教育全域”的警示效果。
6月13日,晋江市梅岭街道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在梅青社区某店面内,当事人汪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电焊设备进行广告牌焊接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晋江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汪某作出行政拘留1天的处罚决定。
有关部门提醒,动火作业属特种作业,风险极高,从事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法 律 科 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