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礼记·曲礼》有云:‘百年曰期,颐。’意思是说,人至百岁,饮食、居住等各个方面都需要子孙晚辈照养,故‘百岁’又有‘期颐’之称。”“《管子·戒》曰:‘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本案各方当事人生活条件并不窘迫,如果各方均能念及故去亲人,怀旧情而弃前嫌,顾大义而舍小利,则桑榆非晚、颐养有期。”近日,北京高院法官周波的文言文风格裁判文书引发网友热议。对此,您怎么看?
本期嘉宾:元鹏、贾义平、吴睿鸫
增添文化底蕴
□元鹏(媒体人)
文言文风格裁判文书,将古籍经典引入其中,使古老智慧与现代司法相融合。如文中引“百年曰期,颐”阐释百岁之称谓,以“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劝诫当事人重情弃利,不仅为案件说理增添文化底蕴,更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于司法实践中得以延续。
于说理层面而言,文言文风格裁判文书亦有其独到之处。文言之精炼,常能以寥寥数语,道破事理之关键。在司法裁判中,面对复杂之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文言之简洁表达,可使说理更为精准透彻。且经典名句之引用,往往蕴含深刻哲理,能从道德、伦理等多维度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教化。
文言文风格裁判文书,并不是为了拿“之乎者也”显摆,而是有些道理,用“文言文典故”说得更清楚更明白。文言文风格裁判文书的出现,是司法领域对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的有益尝试,应给予更多包容与鼓励。
不够通俗易懂
□贾义平(律师)
适当引用经典文献能增强裁判文书的庄重感和说服力,尤其是涉及传统伦理、家庭纠纷等案件时,古语的点缀或许更能触动人心。然而,裁判文书的根本目的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清晰传达法律观点,而非展示文采。如果当事人因文化水平有限而难以理解文书内容,甚至需要额外解释才能明白法官的用意,那么这样的文书是否真正实现了“释法说理”的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裁判文书应“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这里的“规范”和“清晰”,显然更倾向于通俗易懂的表达,而非文言化的修饰。法律语言固然需要严谨,但严谨不等于古雅,更不应以牺牲可读性为代价。
当然,法官在文书中展现个人风格并非不可,但前提是确保当事人能够准确理解裁判理由。如果一份文书因过于文雅而让普通人望而生畏,甚至产生误解,那么它的实际效果可能适得其反。裁判文书不是学术论文,它的首要服务对象是案件当事人,而非文学爱好者。因此,法官在撰写文书时,不妨在保持法律专业性的同时,多考虑普通人的阅读体验。
不必千人一面
□吴睿鸫(公务员)
裁判文书的目的不仅是给出结论,更要通过释法说理,让当事人理解裁判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文言文风格的表述,只要运用得当,完全可以成为增强说理效果的方式。周波法官的这份文书,虽然部分表述较为文言,但核心观点和传达的价值观念清晰明确,提倡中华传统美德和孝道思想,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在追求裁判文书风格多样化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受众的接受程度。为解决可能存在的理解障碍问题,法官可以在使用文言文等较为晦涩的表述时,适当加入通俗易懂的解释说明,确保不同文化程度的当事人都能理解裁判内容。同时,在文书整体的撰写过程中,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合理把握说理的繁简程度。对于简单案件,可简案略说;对于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则应繁案精说,深入阐述裁判理由。
裁判文书不必千人一面。在符合技术规范和确保当事人能理解的前提下,鼓励法官展现个性化的说理风格,有助于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和影响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多样化的表达,让裁判文书更好地发挥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让司法的温度能够以更多样的方式传递给社会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