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黄文珍)日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25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申请进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同时,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此外,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及以上。
《通知》提出,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每月1—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9月起的每月1—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
《通知》指出,企业在申报期内申报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根据申报系统相关提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即可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