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基本规则,商标权转让也不例外。可要是钱给了,对方却中途反悔,甚至偷偷撤回转让申请,还暗自注册近似商标“截胡”,受转让方该如何维权?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林文静
案情:
签了商标权转让合同
又私下撤回转让申请
小A与小B就案涉商标签订了一份《商标权转让合同》,约定小A将商标权转让给小B。小B支付了转让款项后,与小A共同就案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
谁知,在提交转让申请后,小A因对转让价格不满意,竟在未经小B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及小B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撤回转让申请。
知道情况后,小B很生气,遂作为原告,向石狮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A继续履行当初双方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合同。
法院:
继续履行合同
注册的近似商标也得转让
经审理,法院查明,案涉商标被案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小A在相同商品上重新注册了与案涉商标基本无差别的文字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标权转让合同系小A和小B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合法有效。小A无正当理由,撤回案涉商标的转让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案涉商标不能依约定被转让至小B名下。在小B已支付案涉商标权转让费用的情况下,小A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合案件情况,法院进一步明确小A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之前提交的转让撤回申请;在商标权转让完成前,不得以不积极应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等方式恶意放弃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存在其他妨碍案涉商标依约转让的行为;将包括小A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至小B名下。
同时,为了督促小A依约定及时履行案涉商标权转让合同义务,避免因其不积极协助处理案涉商标权转让事宜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扩大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本案违约行为的性质、案涉商标的价值、违约方的主观过错、违约方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因素,明确上述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计付标准为:如小A未能依约履行案涉商标权转让义务,应一次性支付迟延履行金10000元。
说法:
遭遇反悔可维权
还能要求迟延履行金
法院介绍,市场经济下,商标权转让是经营主体快速获得商标的重要途径,也日益成为商业市场中的常见交易行为。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转让方往往基于按期获得商标权转让的合理预期而提前安排商品生产、营销策划、店铺运营等经营活动准备工作,如商标权转让义务人违背诚信原则,违反合同约定的转让义务,则可能导致相关经营活动无法进一步开展,造成的损失亦难以有效估量。
那么,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后转让方拒绝配合办理商标权转让手续该怎么办?法官表示,对于转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又反悔、拒不配合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被转让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其继续履行商标权转让合同。
此外,判决生效后转让方仍不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被转让方的权益如何保障?法院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可根据被执行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间拒绝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法官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应当强化诚实信用的理念,依约、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同时,应当注意并非只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这类金钱给予义务才需要承担不及时履行的后果,对于继续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予义务,若未能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亦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